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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20-05-28

一、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以及父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和出生180天内办理了入户手续的新生婴儿;

2、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3、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三、参保缴费时间及有效期限:

1、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新生婴儿,在出生后180日内,凭本市入户手续,可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有效期为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

四、报销范围

1、住院医疗费;

2、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3、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五、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六、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余下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不同缴费的档次和不同定点医院的级别报销。

1、高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院87% ,二级医疗机构82%,三级医疗机构68%。

2、低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5% ,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3%

3、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按60%标准报销。

七、个人自付一部分费用包括:

1、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20%的费用;

2、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含手术材料和麻醉等费用)20%的费用;

3、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中乙类药品费20%的费用;

4、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八、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标准:

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15元/日,专科医院或专科病房床位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比例执行。

九、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出院后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结算的;

(二)在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三)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四)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七)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八)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九)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

十、参保人员办理入院、出院费用结帐的程序:

1、入院时凭入院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手续在我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入院。同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预付金,用于支付住院中个人负担的部分,预付金额多少,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2、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支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住院费中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预付金支付,多退少补。(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完成)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